发改企业债券〔2021〕72号
南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发行2020年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的请示》(宛投﹝2020﹞3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我委有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8亿元,所筹资金4.8亿元用于以委托贷款形式投放于南阳市区域内或经南阳市政府同意的其他区域的小微企业,3.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本次债券注册有效期为24个月,首期发行应在12个月内完成。
二、本次债券发行应严格按照向我委指定的审核机构报送的募集说明书中相关内容实施。
三、本次债券在银行间市场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向机构投资者发行。本次债券上市后,仅限机构投资者参与交易。
四、你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审核机构的督促检查。
五、本次债券发行后,你公司应做好债券资金管理,认真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积极配合省级发展改革委做好存续期管理工作。如发生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委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公告,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1年3月10日